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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職務隨同業務調整至其他單位後,如續由同一人代理,其代理期間得否併計之相關疑義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5年4月1日部銓二字第1155939385號電子郵件
內容:

○○君您好:

您於民國115年3月23日寄給本部「部長信箱」的電子郵件,詢問被代理職務隨同業務調整至其他單位後,如續由同一人代理,其代理期間得否併計之相關疑義,為您說明如下:

一、查本部101年4月2日部銓二字第1013582952號書函略以,職務代理人經前後核派代理不同主管職務,無論其代理不同職務期間是否接續,均應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分別計算其代理同一職務之期間。復查本部103年8月1日部銓二字第1033869915號書函略以,同一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核派代理職務,期間本職職務異動,並經權責機關核派繼續代理同一職務,該員既經權責機關指派繼續代理,則無核派代理中斷情形,應得認屬為同一職務代理案。

二、所詢某甲在代理A科科長職務3日後,因單位業務調整,某甲及A科科長職務一併配合調整至B科,並由其繼續代理B科科長,未讅某甲前後代理A、B科科長之期間得否併計工作日並據以支領代理加給一節,因同時涉及代理人及被代理職務異動情形,爰分別說明如下:

(一)有關代理人部分,倘代理人於代理職務期間本職異動,並經機關核派繼續代理同一職務,依前開本部103年8月1日書函,得認屬為同一職務代理案。

(二)有關被代理職務部分,原被代理之主管職務經隨同業務調整至其他單位,倘調整前後之職務內涵相同,尚難謂為2個完全不同之主管職務,如同一代理人接續代理該調整後之主管職務,參酌前開本部101年4月2日書函意旨,得視同為繼續代理同一職務。

(三)茲涉及個案事實,所詢事項仍應由機關依前開規定本於權責覈實認定辦理。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萬事如意!

正本:○○○君(○@○○)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銓敘部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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