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伍、俸給 > 加給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5條之1規定准予補足差額之專門委員代理科長職務出缺期間,得否再支領代理職務之主管加給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5條之1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1 年3 月20 日部銓二字第1013573833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以下簡稱加給辦法)第5 條之1 規定:「(第1項)配合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等組織調整,所任新職除為陞任,加給依第5 條第1 項規定者外,其加給依下列規定辦理:……三、由主管職務調整為非主管職務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但新職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數額較原支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第12 條第1 項規定:「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10 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本部99 年8 月13 日部銓二字第0993231368 號書函略以,依加給辦法第5條之1 規定准予補足差額有案者,其代理主管職務之情形,如符合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加給辦法第12 條規定,則其代理主管職務期間,得依加給辦法第12 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又代理期間之俸給總額(本俸、專業加給及代理主管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如較其配合機關組織調整前1 日按所任職務官職等級支領之俸給總額為高者,應停止發給其待遇差額,俟其解除代理後,再依加給辦法第5 條之1 規定補足待遇差額;惟代理期間,其原補足之差額仍應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二、某府所屬某會簡任第十職等總幹事,因配合該會101 年1 月1 日裁撤,由總幹事職務調整為該府所屬某處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並依加給辦法第5 條之1 第1 項第3 款規定准予補足差額,嗣經核派代理薦任第九職等科長職務有案。依前開規定,以補足差額者,係補足其原職所支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與新職所支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兩者間之差額,又加給之給與,係以不重領、不兼領為原則,爰其代理科長期間之俸給總額(本俸、專業加給及代理主管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如較其配合機關組織調整前1 日按其原任職務官職等級支領之俸給總額為低者,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無再依加給辦法第12 條規定支領代理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