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伍、俸給 > 加給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公務人員代理主管職務之代理期間,分別連續達10個工作日以上,則得分別依其實際代理該職務之日起,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支給代理職務之加給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1 年4 月2 日部銓二字第1013582952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2 點第1 項規定:「各機關職務代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下列情形為限:……(二)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復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以下簡稱加給辦法)第12 條規定:「(第1 項)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10 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第2 項)前項代理職務支給加給,以下列情形為限:……四、依規定日期給假期間或因公出差期間核派代理之職務。……(第4 項)第1 項所稱連續10 個工作日,指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達10 個工作日。……職務代理人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日。」

二、職務代理人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前提為,權責機關依法令核派之職務代理期間連續10 日以上,且該職務代理人於該段期間內須連續代理該職務達10 個工作日以上。是以,職務代理人既經前後核派代理不同主管職務,爰無論其代理不同職務期間是否接續,均應依加給辦法第12 條規定,分別計算其代理同一職務之期間,如其代理期間分別連續達10 個工作日以上,得分別依其實際代理該職務之日起,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支給代理職務之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