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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代理人上班期間因公出差,如非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可視為代理連續;惟不予計入工作日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1 年9 月12 日部銓二字第1013642568 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 條規定:「(第1 項)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10 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第4 項)第1 項所稱連續10 個工作日,指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達10 個工作日。但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因公出差、業務輪值出勤或奉派加班,如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得併計工作日;職務代理人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日。」

二、「連續代理」自始為代理人支領代理職務加給之必要要件,不論上班日或是例假日因公出差,均須為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始得計入工作日。又基於公平性之考量,上班期間因公出差,若非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可視為代理連續;惟不予計入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