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伍、俸給 > 加給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縣、市政府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原鄉(鎮、市)民代表會內法定兼任主管職務人員及幕僚長性質之秘書,得否因代表會裁撤隨同業務移撥而准予補足差額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5條之1
發文字號:
銓敘部99 年8 月5 日部銓二字第0993226839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以下簡稱加給辦法)第5 條之1 規定:「(第1項)配合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等組織調整,所任新職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第2 項)前項人員由主管職務調整非主管職務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但新職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數額較原支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該條所稱精簡,指機關業務、規模或員額編制縮小;整併,指二以上機關合併為一機關,或多個機關重組為少數機關;改隸,指機關改變原來隸屬關係;改制,指機關屬性變更;裁撤,指機關消滅。行政院88 年11 月29 日台88 院人政給字第211292 號函,前就有關法定兼任主管人員、幕僚長性質之秘書,移撥安置他機關後所支待遇如較原支待遇為低,同意補足其待遇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解釋有案。

二、縣、市政府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原鄉(鎮、市)民代表會裁撤之情形,應得認屬前開規定之裁撤,爰原鄉(鎮、市)民代表會秘書1 人(按:未設置主任秘書,而僅設秘書1 人)及法定兼任主管職務人員,既係依加給辦法第9 條第3 項(現為第2 項)但書(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62 年8 月20 日62 局肆字第24141 號函釋)及第10 條之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基於前開規定及函釋之精神,於鄉(鎮、市)民代表會裁撤,並經主管機關統籌研議後,確實無法安置而須隨同業務移撥擔任非主管職務者(不包括所任新職為職務陞遷者),得依前開加給辦法第5 條之1 規定補足其差額。

附註:100 年6 月20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5 條之1 第1 項規定:「配合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等組織調整,所任新職除為陞任,加給依第5 條第1 項規定者外,其加給依下列規定辦理:……三、由主管職務調整為非主管職務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但新職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數額較原支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