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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10個工作日以上者,於代理期間之例假日或未被解除代理之奉准給假日,得計入代理職務相關加給之支給日數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8條及第1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0 年1 月12 日部銓二字第1003298377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以下簡稱加給辦法)第8 條規定:「(第1 項)加給均以月計支。但當月服務未滿整月者,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第2 項)前項每日計發金額之標準,以當月全月加給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第12 條規定:「(第1 項)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10 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第4 項)第1 項所稱連續10 個工作日,指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達10 個工作日。……職務代理人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93 年7月6 日局給字第0930022704 號書函略以,依加給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現職人員經核派代理主管職務連續11.5 個工作日,其主管職務加給仍應以連續11.5 個工作日期間之總日數,佔各該月份日數比例覈實計發。本部98 年8 月18 日部銓二字第0983090118 號書函略以,職務代理人於代理主管職務期間如奉准給假,其給假期間倘權責機關未另核派其他人員代理原被代理之主管職務,則其情形即屬加給辦法第12 條第4 項規定所稱之視為代理連續情形,倘成就連續代理達10 個工作日以上,即得依規定支給主管職務加給;惟倘權責機關基於業務考量,於職務代理人奉准給假期間,另依法核派其他人員代理原被代理之主管職務,則原代理自然中斷,無法視為連續。

二、某甲如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准代理職務,且於代理期間依規定日期給假時未被解除代理,並已連續達10 個工作日以上,依前開規定,得支領代理期間之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