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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代理人於代理期間奉准給假,倘權責機關未另核派其他人員代理原被代理職務,即屬代理連續情形,倘其成就連續代理達10個工作日以上,得依規定支給代理之加給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8 年8 月18 日部銓二字第0983090118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以下簡稱加給辦法)第12 條規定:「(第1 項)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10 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第4 項)第1 項所稱連續10 個工作日,指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達10 個工作日。……職務代理人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日。」準此,職務代理人依前開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前提為,權責機關依法令核派之職務代理期間連續10 日以上,且該職務代理人於該段期間內須連續代理該職務達10 個工作日以上,但職務代理人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惟不予計入工作日。因此,職務代理人於代理主管職務期間如奉准給假,其給假期間倘權責機關未另核派其他人員代理原被代理之主管職務,則其情形即屬上開規定所稱之視為代理連續情形,倘成就連續代理達10 個工作日以上,即得依規定支給主管職務加給。惟倘權責機關基於業務考量,於職務代理人奉准給假期間,另依法核派其他人員代理原被代理之主管職務,則原代理自然中斷,無法視為連續。至另被核派代理主管職務之人員,倘符合加給辦法第12 條規定,自得支給主管職務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