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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保育員兼任組長職務,支給主管職務加給之有關事項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0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8 年8 月28 日部銓二字第0983095443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以下簡稱加給辦法)第10 條規定:「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兼任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之主管職務者,其主管職務加給在不重領、不兼領之原則下,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兼任之主管職務未列有官等、職等者,按相當職務之職等比照前款規定辦理。」行政院人事行政
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局)94 年2 月16 日局給字第0940003112 號函釋略以,加給辦法第10 條第2 款規定,所稱「相當職務之職等」,依該局85 年9 月2 日85 局給字第27791 號書函略以,應係指機關內部其他相當層級主管職務之職務列等。如尚無相當層級專任主管職務可資對照,宜由機關衡酌其他相當層次機關同類性質相當主管職務之職務列等,本於權責核處。至於各鄉(鎮、市)公所所屬托兒所所應適用之職務列等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七」未訂有組長職稱,且同層級機關亦無一級單位主管職稱及列等,無從據以認定各鄉(鎮、市)立托兒所兼任組長,相當何職等或層級,進而支給主管職務加給疑義,人事局前業以84 年8 月11 日84 局給字第29806 號書函略以,具有委任任用資格之保育員兼任保育組長或行政組長,其所兼任之保育組長或行政組長雖未列官職等,同意比照支給委任第五職等之主管職務加給。又依本部94 年12 月5 日部銓四字第0942567069 號書函釋略以,應由具有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資格者兼任,始與其他支給主管職務加給人員權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