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伍、俸給 > 加給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薦任第八職等專員代理簡任第十職等主任期間支給職務加給事項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9 年1 月25 日部銓二字第0993160326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3 點第1 款規定略以,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職務出缺,尚未派員遞補時,得依序由本機關(或單位)法定代理人、同官等同層級、同官等次一層級、次一官等最高職等人員代理。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以下簡稱加給辦法)第12 條第1 項規定略以,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10 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支給加給;惟支領代理職務加給之前提,須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爰倘係屬違法之代理,縱有代理之事實,亦不生支領加給之情事。

二、某甲係某縣議會薦任第八職等專員,如代理該會簡任第十職等議事組主任出缺之職務,依前開規定,至少須由次一官等最高職等(即現敘薦任第九職等)人員代理;倘該會係核派現敘薦任第八職等人員代理該單位主管職缺,因與上開注意事項規定所為之代理不符,縱其有辦理該主管業務之事實,仍無法依加給辦法第12 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