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8條
二、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5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2 年4 月11 日部銓二字第0922235209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8 條規定:「本法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類別、適用對象、支給數額及其他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加給給與辦法辦理之。」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5 條規定:「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均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現為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均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茲以公務人員加給之補發,經查依現行法令,並無得加計利息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