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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機關組織法規另定之編制表所列專(兼)任主管職務,得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及第10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5年12月25日部銓二字第095273368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規定:「……(第3項)各機關組織除以法律定之者外,應依其業務性質就其適用之職務列等表選置職稱,並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職務,訂定編制表,函送考試院核備。(第4項)前項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第2條規定:「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組織,除以法律定之者外,其有關職稱設置及各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比例事項,依本準則之規定。」第3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組織自治條例、組織準則及組織規程(以下簡稱組織法規)應規定另以編制表列明其所置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依組織法規規定所定之編制表,係屬該組織法規之附表,自應屬組織法規之一部分,爰任編制表明列之專(兼)任主管職務者,自得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 條、第10 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附註:
一、99年8月31日修正發布之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第2 條規定:「各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組織,除以法律定其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者外,其有關職稱選置及各官等職等員額配置事項,依本準則之規定。」第3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組織法、組織通則、組織自治條例、組織規程及組織準則(以下簡稱組織法規)應規定另以編制表列明其所置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
二、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第3項規定:「各機關組織除以法律定其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者外,應依其業務性質就其適用之職務列等表選置職稱,並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職務,訂定編制表,函送考試院核備。但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或情形特殊,得合併所屬同層級類別相同機關,報經考試院同意,訂定共用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