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伍、俸給 > 加給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公務人員於代理職務期間因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其代理職務工作日之計算方式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第1項及第4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8 年4 月23 日部銓二字第10847421612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 條規定:「(第1 項)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10 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第4 項)第1 項所稱連續10 個工作日,指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達10 個工作日。……」本部101 年10 月26 日部銓二字第1013658531 號書函略以,上班日因天災停止辦公,雖非屬職務代理人個人事由之假別及例假日;惟係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現為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簡稱作業辦法)規定停止辦公,並無工作事實,自不宜計入10 個工作日之計算;惟得視為代理連續。

二、至於權責(或授權)機關於公務人員上班後依作業辦法規定發布當日停止上班,為體恤公務人員於天災期間仍戮力職務之辛勞,並避免職務代理人為成就支領代理職務加給之條件,仍勉強滯留辦公場所持續辦公,致嚴重危害自身人身安全,如職務代理人於上班日出勤,於服勤期間適逢權責(或授權)機關因天災發布停止上班,當日均得以1 日併入代理職務之工作日計算。又屬作業辦法第2 條但書規定之人員,或屬代理該辦法第2 條但書規定人員之職務者,亦適用之。

三、另如權責(或授權)機關因天災於出勤前發布隔日或當日之全日或上午半日停止上班,職務代理人於停止上班期間出勤辦理屬作業辦法第2 條但書規定之被代理人業務者,得按停止上班期間係全日或上午半日,分別以1 日或0.5 日併入代理職務之工作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