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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準用直轄市相關規定後,臺北縣政府部分人員配合調整職務,有無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5條之1之適用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5條之1
發文字號:
銓敘部96 年12 月17 日部銓二字第0962872724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以下簡稱加給辦法)第5 條之1 之立法意旨:公務人員因配合組織調整而衍生之加給支給問題,例均於相關法律或機關組織法中明文規定時,始得補足待遇差額。考量組織進行調整將致主管職務減少,為利組織改造工作之推動,96 年5 月15 日修正發布之加給辦法增訂第5 條之1,有關配合組織調整由主管職務調任非主管職務者,其新職所支俸額、專業加給合計數如較原支俸額、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合計數為低,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之規定。且明定得補足差額者為機關精簡、整併、改制、改隸或裁撤之組織調整;復為杜寬濫,並於條文說明中闡明該等調整情形之定義,其中不含一般之機關修編。揆諸加給辦法該條文之立法意旨,如一般之機關修編或職務列等調整之情形,均非屬加給辦法第5 條之1 所欲保障之範疇。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2 條第1 款、第14 條及第3 章第4 節第2 款地方行政機關相關條文之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均屬地方行政機關,爰臺北縣準用直轄市相關規定後,其縣政府及所屬機關仍為地方行政機關,尚非加給辦法第5 條之1 所稱之機關改制(按:指機關屬性變更)。又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之規定,臺北縣政府準用直轄市政府之組織規定後,其組設及編制員額係屬擴增情形,因此,臺北縣政府於進行組織修編之過程,倘未發生所屬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或裁撤等情形,則自無加給辦法第5 條之1 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