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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因班級數減少,超額之組長得否因移撥至他校擔任非主管職務而准予補足其主管職務加給差額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5條之1
發文字號:
銓敘部98 年1 月10 日部銓二字第0983008842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以下簡稱加給辦法)第5 條之1 規定:「(第1項)配合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等組織調整,所任新職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第2 項)前項人員由主管職務調整非主管職務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但新職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數額較原支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其條文說明略以,所稱精簡係指機關業務、規模或員額編制縮小。

二、學校職員員額倘配合班級數減少而減列,且其減列之組長經主管機關統籌研議後,決議須移撥至他校擔任非主管職務者,得依加給辦法第5 條之1 規定補足其差額。惟因社經環境變遷,少子化現象日益嚴重,勢必衝擊各國民中小學就學人數,導致班級數減少、職員員額數減列,進而主管人員非自願移撥調任非主管職務之情形將隨之增多,宜請各相關主管機關預為統籌規劃學校職員之增補,並妥適安置人員,以免補足差額情事過於寬濫。

附註:100 年6 月20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5 條之1 第1 項規定:「配合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等組織調整,所任新職除為陞任,加給依第5 條第1 項規定者外,其加給依下列規定辦理:……三、由主管職務調整為非主管職務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但新職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數額較原支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