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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管人員經權責機關核派代理他機關主管職務時,非連續至他機關執行主管職務,得否視為連續代理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8 年5 月1 日部銓二字第0983055560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職務代理人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以下簡稱加給辦法)第12 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前提為,權責機關依法令核派之職務代理期間連續10 日以上,且該職務代理人於該段期間內須連續代理該職務達10 個工作日以上。

二、茲按異地代理時,職務代理人因仍有本職工作須執行,因此,要求代理人須每日到被代理職務機關上班,有其實質上之困難,且不合實際,況異地代理之重點在於是否確實執行被代理職務之業務,而非形式上之每日到被代理職務之機關上班。是以,非主管人員如由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他機關主管職務連續達10 個工作日以上時,且其代理職務之情形符合加給辦法第12 條第4 項規定,即得依前開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尚非須每日到被代理職務機關上班;惟倘被核派代理他機關主管職務之期間並非連續達10 日以上,而係指派每週2 日或3 日辦理他機關主管職務,縱使合計達10 個工作日,仍無法依加給辦法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