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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連續代理職務期間本職異動,經核派繼續代理該職務,且無代理中斷之情形,得認屬為同一職務代理案,並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支領代理期間之加給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3 年8 月1 日部銓二字第1033869915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以下簡稱加給辦法)12 條第1 項規定:「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10 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有關同一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核派代理職務,期間本職職務異動,並經權責機關核派繼續代理同一職務,該員既經權責機關指派繼續代理,則無核派代理中斷情形,應得認屬為同一職務代理案,其代理期間之加給,依加給辦法第12 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