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依其考試及格資格改派秘書,有關其原借支之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高於改派秘書之專業加給及職務加給之部分是否應予追繳一節,經函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86 年11 月3 日86 局給字第051051號函復略以,「同意免予追繳」,請依上開函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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