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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年5月23日警察官職務等階表修正後,逐級陞遷之警察官其派令生效日溯自86年5月23日;惟實際職務交卸日為同年12月3日,期間專業加給及主管加給應如何發給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7 年5 月25 日87 台審三字第1620088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3 條規定,公務人員俸級經銓敘審定後,應按銓敘審定之俸級支給。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現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於86年5 月21 日修正公布後,警察官職務等階表亦經考試院於86 年7 月22 日訂定發布,並溯自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現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生效日(86年5 月23 日)施行。本部80 年8 月10 日80 台華甄三字第0594937 號函規定,公務人員任用審查及動態登記案件之生效日期,嗣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派令有效期間內,以實際到職日期為準。又同函說明一之(二)規定略以,現職人員因機關改制、組織編制修正、職務列等變更等原因重行派代時,以機關改制、組織編制修正、職務列等變更案等奉權責機關核定日期為生效日期。準此,警察官職務等階表發布後,如原職改派並追溯生效者,自生效日依新等階標準支給加給;惟如於警察官職務等階表發布生效日同時調動,以其自生效日迄交卸日期間並無任新職之事實,經考量加給係因所擔任職務而支給,並為兼顧調非主管者與調較高等階主管職務者權益之平衡,似以自交卸日改按新職標準支給加給為宜,至生效日迄交卸日期間,則仍以原職適用新等階標準支給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