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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職機要人員年資,得否與委任職年資併資參加考績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4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72 年1 月12 日72 台楷甄四字第62104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原具有委任職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合格實授有案者,嗣於元月以機要人員任用,經審定為薦任秘書(未具薦任資格)後,復於同一年度內再行補實改任為委任課員,倘若服務年資未曾中斷,仍敘原委任俸級時,則可併資以委任職等參加當年度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