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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要人員隨同機關首長至不同機關任職,其卸職及任職日期年資未中斷者,得參加當年年終考績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第1項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條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85 年9 月6 日85 台甄二字第1334709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 條第1 款規定,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1 至12 月任職期間之成績。各機關辦理機要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 條第2 項規定,隨同機關首長至不同機關任職,其卸職及任職日期年資未中斷並任職至年終,得從寬准其參加當年年終考績,俾法令與實務兼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