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機要職務出缺,如因業務需要,需進用其他機關機要人員時,得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1 條規定,詳細敘明擬用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擬任之機要職務,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後進用;其於進用後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5 條規定,辦理俸級之核敘,又其繼續任現職之年資,如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亦得辦理當年度之考成,本部91 年5 月31 日部銓三字第0912131336 號書函同時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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