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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間同月份辦理留職停薪及復職,同年試用期滿合格實授且任職至年終滿1年,不得辦理年終考績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及第4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3 年5 月25 日部特三字第0932365766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應90 年特種考試第一次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考試及格,91 年9 月3 日初任隊員,經本部審定先予試用;92 年8 月4 日至同年9 月7日因服補充兵役申請留職停薪,嗣因役期縮短,於同年8 月16 日提前辦理復職,並於同年底前試用期滿合格實授(先予試用期間原為1 年,現為6 個月),均經本部登記及銓敘審定有案。以其自92 年1 月起至同年8 月4 日申請留職停薪之日止,雖連續任職已滿6 個月,惟尚屬試用期間,而92 年8 月16 日復職之日起任職至年終未滿6 個月,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其年資中斷前後之年資,均無法參加另予考績,亦不得合併參加年終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