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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前後任職年資,合併計算已達6個月者,得併資辦理另予考績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4條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4年3月28日部銓一字第0942458861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4 條第2 項規定:「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政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者,其轉任當年未辦理考核及未採計提敘官職等級之年資,得比照前項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年資,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某甲93 年3 月28 日任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助理工務員,93 年11 月8 日轉任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委任第五職等工程員,其93 年公務人員年資併計公營事業人員年資雖不滿1 年,但連續任職已達6 個月,得同意併資辦理另予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