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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人員調任機要課員後,如再調任非機要課員職務,其年資得併計辦理年終考績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及第4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4年8月11日部法二字第0942531310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 條規定:「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1 至12 月任職期間之成績。……」同法第4 條規定:「(第1 項)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1 年者,予以年終考績……。」準此,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人員調任機要課員後,如再調任非機要課員職務,倘其服務年資未曾中斷,得併計機要課員職務年資辦理年終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