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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機要人員得併其原任委任官等職務,辦理簡任官等年終考成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第4條及第2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5 年12 月12 日部銓二字第0952728223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3 條第1 款規定:「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1 至12 月任職期間之成績。……」第4 條第1 項規定:「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1年者,予以年終考績;不滿1 年者,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如係調任同一官等或降調低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等或高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所敘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但均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第22 條規定:「不受任用資格限制人員及其他不適用本法考績人員之考成,得由各機關參照本法之規定辦理。」

二、某甲前經本部審定准予權理,歷至94 年考績晉敘委任第四職等本俸二級310 俸點。95 年4 月21 日依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規定進用為簡任機要專門委員,經本部審定以機要人員任用,核敘簡任第十職等本俸一級590 俸點有案。有關某甲得否併原任委任官等職務年資辦理95 年年終考成一節,按前開考績法第4 條第1 項雖係明文以高(或低)一官等職務年資併低(或高)一官等職務辦理年終考績,並未規範高二官等職務年資亦得併資辦理年終考績,惟有關考績年度中經同意調任並繼續任職之人員,其不同官等任職年資得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意旨,主要係考核該等人員1 月至12 月任職期間之工作表現。且依考績法第22 條規定,不受任用資格限制人員之考成係參照考績法規定辦理,某甲1 月至12 月既繼續任職,故參照考績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意旨,即得與前經審定有案之委任官等職務年資合併計算,辦理簡任官等機要職務年終考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