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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各種考試或任用法規限制調任之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之人員,在限制轉調機關、職系或年限內,如以另具之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轉調者,其轉調當年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各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所敘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但均以繼續任職者為限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第4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7條第3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6 年12 月19 日部銓五字第0962885902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某甲於95 年1 月30 日應94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及格資格,歷至95 年考績晉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二級290 俸點,嗣應95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筆試錄取,96 年3 月23 日以其原具普考及格資格先予派代,旋於96 年7 月23 日以上開特考資格任技士職務,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385 俸點,又於上開特考限制轉調期間,復應96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筆試錄取分發占缺實務訓練,於96 年10 月24 日先以普考及格資格派代,均經本部銓敘審定有案。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 條、第4 條第1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 條第3 項之規定,以某甲於分配實務訓練期間具占缺職務任用資格,至年終均有連續任職之事實,爰其96 年得辦理委任第三職等年終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