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8 年1 月19 日部銓三字第0983016820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某甲於96 年8 月3 日轉任某市都市發展局局長(政務職),97 年12 月29日轉任該市府顧問,復於98 年1 月7 日調任參事。以其任職都市發展局局長期間之政務年資尚未辦理提敘,其97 年年終考績得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4條規定併資辦理,茲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 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於當年度12 月2 日以後調職者,由原服務機關辦理當年度考績。為期衡平,某市府現任參事某甲97 年政務年資,無法於該市府(新機關)併計公務人員年資辦理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