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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辦理留職停薪,借調公立醫院擔任院長,轉任當年度其教育人員年資得併計公務人員年資辦理年終考績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4條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9 年4 月20 日部法二字第0993182072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4 條第2 項規定:「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政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者,其轉任當年未辦理考核及未採計提敘官職等級之年資,得比照前項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年資,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依上開規定,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轉任公務人員時,業經本部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相關規定銓敘審定在案,故其轉任公務人員當年度未辦理考核且未採計提敘之積餘年資,自得依上開規定,併資辦理轉任當年度之年終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