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99年4月20日部法二字第0993182072號書函
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4 條第2 項規定:「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政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者,其轉任當年未辦理考核及未採計提敘官職等級之年資,得比照前項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年資,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依上開規定,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轉任公務人員時,業經本部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相關規定銓敘審定在案,故其轉任公務人員當年度未辦理考核且未採計提敘之積餘年資,自得依上開規定,併資辦理轉任當年度之年終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