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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年度內併計交通事業人員相當職等年資辦理之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有關規定,合併採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4條及第11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1 年10 月9 日部管一字第0912167092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某甲原任交通事業機構年資屬銓敘有案之年資,辦理之年終考績,其前後職等均屬相當,係以相當薦任第七職等併薦任第六職等辦理之考績,爰參採公務人員考績法第4 條修法意旨,同意曾任交通事業機構年資併公務人員相當職等年資辦理之年終考績,得作為同法第11 條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之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