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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簡薦委制併關務人員年資辦理之年終考績,得作為關務人員取得同官稱高一官階任用資格之年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4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6 年9 月3 日部特一字第0962841396 號審定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6 條規定:「關務人員官階之晉升,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考績升職等之規定。」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 條規定:「本條例第6 條所稱關務人員官階之晉陞,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考績升職等之規定,指關務人員任本官階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稱高一官階之任用資格:一、連續2 年列甲等者。二、連續3 年中1 年列甲等2 年列乙等者。」

二、某甲於93 年2 月11 日原任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委任第五職等工業工程職系工程員,嗣於93 年10 月11 日調任財政部臺北關稅局(現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委任第三職等技術員三階至第五職等技術員一階辦事員,經本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核敘委任第三職等技術員三階本俸五級320 俸點,歷至95 年考績晉敘委任第三職等技術員三階年功俸三級350 俸點有案。茲考量目前未經審定有案之公營事業年資併簡薦委年資辦理之年終考績得作為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 條規定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之年資,且本案業經財政部函復,某甲93 年考績以簡薦委制併關務人員年資辦理之年終考績,應得併同94 年、95 年同職等官稱(階)之年終考績辦理升職等(官階),爰同意以其93 年、94 年及95 年考績,3 年考績2 年列甲等1 年列乙等,辦理其96 年1 月1 日考績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