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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考特用年資不得併計普考年資作為取得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
二、公務人員俸給法第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
三、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9 年12 月31 日部銓三字第0993217993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13 條規定:「(第1 項)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第5 項)第1 項……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得予任用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制行之。」公務人員俸給法(以下簡稱俸給法)第9 條規定:「(第1 項)依各種考試或任用法規限制調任之人員、……,在限制轉調機關、職系或年限內,如依另具之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任用時,應以其所具該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重新銓敘審定俸級。(第2 項)前項人員以其他任用資格於原職務改任時,應以其所具該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重新銓敘審定俸級。」同法施行細則第3 條規定:「(第1項)本法第9 條所稱應以其所具該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重新銓敘審定俸級,指受限制調任之公務人員,以其另具不受原調任限制之考試及格資格任用時,適用本法第6 條規定,依其所另具之考試及格等級起敘俸級;如以其另具之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資格任用時,依該銓敘審定之俸級起敘。(第2 項)曾任前項受限制調任之銓敘審定有案年資符合本法第17 條規定者,得按年核計加級。」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11 條第1 項規定:「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一、2 年列甲等者。二、1 年列甲等2 年列乙等者。」
       某甲前應95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圖書資訊管理職系圖書資訊管理科考試及格,任某機關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圖書資訊管理職系辦事員,前經本部審定合格實授,核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280 俸點。復應97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圖書資訊管理職系圖書資訊管理科筆試錄取,分配同機關占另一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圖書資訊管理職系辦事員職缺實施實務訓練,以上開特考及格資格具有該職缺之任用資格,前經該機關先行派代並經本部審定合格實授,核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二級290 俸點,歷至97 年考績晉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三級300 俸點有案。嗣以上開普考及格資格原職改任,前經本部依俸給法第9 條規定,以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280 俸點為起敘點,並採其97 年1 月至97 年12 月計1 年特考特用年資提敘俸級一級,歷至98 年考績晉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三級300 俸點有案。茲因某甲以普考及格資格所任辦事員之委任第三職等年終考績年資,僅有98 年年終考績列甲等,未符合考績法第11 條得以考績取得高一職等任用資格之規定,尚無法於99 年1 月1 日取得委任第四職等任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