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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縣轄市)長成績考核年資得否取得原具職等升等任用資格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90 年5 月9 日90 銓五字第2024872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74 年7 月8 日74 台楷甄五字第14565 號函釋略以:倘任職鄉鎮縣轄市長前,原任分類職位公務人員,經銓敘有案者,嗣當選任職實施職位分類機關之鄉鎮縣轄市公所首長,其執行職務之性質,則與各該機關內各職等分類職位公務人員應屬類同,多係業務之推動者,是以,其任職鄉鎮縣轄市長年資及成績考核,可參照本部69 楷甄一字第03446 號函釋「分類職位機要人員考績之年資,比照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辦理,惟應按原銓敘合格之職等,取得同一範圍內高一職等之升等任用資格為限,不得類推取得高二職等以上之升等任用資格。並應參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有關升等任用規定辦理。為配合臺灣省鄉鎮縣轄市長成績考核辦法業於87 年10 月21 日廢止,前開函釋經邀請內政部及法務部等有關機關開會研商後決議以,除原依臺灣省鄉鎮縣轄市長成績考核辦法取得成績考核之卸職鄉(鎮、縣轄市)長,如再任公務人員時,其曾任鄉(鎮、縣轄市)長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仍得參照上開函釋及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按銓敘合格之職等,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外,不得再適用本部上開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