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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以後退休之公務人員,如遇次年1月1日公務人員待遇調增,其退休當年考績獎金應以調薪後之數額發給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第2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1年1月6日部法二字第1115412824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12月2日以後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或轉任(調)不適用本法規定之機關,經依本法辦理考績者,其考績獎金依考績結果以在職同等級且支領相同俸給項目者次年1月1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二、依前開規定,12月2日以後退休之公務人員,其考績獎金應依考績結果以在職同等級且支領相同俸給項目者次年1月1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倘上開俸給總額因公務人員待遇調整而有調增,則上開退休公務人員考績獎金,亦應以調薪後之數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