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陸、考績 > 考績獎金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12月2日以後退職、辭職、撤職、免職及死亡者,當年考績結果應晉級部分,得否比照無級可晉,改發1個月獎金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73 年11 月29 日73 台華甄四字第36274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退休,經銓敘機關核定為1 月1 日生效,致其前1 年考績晉年功俸一級無法執行者,得比照無級可晉改發1 個月獎金之規定,旨在加強照顧退休人員並已陳奉考試院73 考台秘文字第0894 號函示准予照辦。茲為因應實際情況,對於奉准於12 月間(除12 月1 日外)退休生效之公務人員,其當年考績晉年功俸(或本俸)一級,亦屬無從執行,可否比照改發1 個月獎金一節,經本部擬具意見,陳奉考試院73 考台秘文字第4516 號函示:「公務人員因退休致其年終考績晉級無法於次年1 月執行,得比照無級可晉,改發1 個月獎金」亦在案,其適用對象,自以退休人員為限,所詢退職、辭職、撤職、免職及死亡等人員可否比照辦理一節,經本部審慎研究,除死亡人員,為酬報其生前服務之勤勞,同意本「卹亡」之旨,予以比照辦理外,其餘辭職、撤職及免職等人員,則不宜比照,以杜寬濫。

二、至於派用人員之「退休」及依據雇員管理規則(現為現職雇員管理要點)僱用人員之「退職」,既係分別「適用」或「準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則是類退休及退職等人員參加考成晉薪一級亦屬無從執行者,自亦得比照退休公務人員之案例辦理。其餘依據事務管理規則僱用之工友、技工及交通事業人員,得否比照辦理,宜由其主管機關自行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