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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以工作指派或人力支援方式調至不同處室或科服務(職稱及職務編號皆未異動),所領專業加給不同,得否按比例發給考績獎金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89 年3 月29 日89 法二字第1873190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 條第2 項規定,所稱俸給總額,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同法施行細則第9 條第2 項規定,因職務異動致俸給總額減少者,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是以,考績年度內職務異動者,基於一人一職原則,無論係以指名商調之方式調任其他機關,抑或因機關內部業務推展之考量,於機關內調任其他職務,其均因調任不同職務始產生支領不同之法定加給。又公務人員凡職務有異動改占其他職缺時,均須送本部銓敘審定,以為支領俸給之依據,尚不致有職務編號未異動而辦理調派並支領不同專業加給之情事。至其他職務未調動而係機關首長本於用人權責,以工作指派或人力支援方式調不同單位服務者,非屬上開規定所稱之職務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