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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內代理主管職務10個工作天,應按多少比例於考績獎金中加發主管職務加給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第4項
二、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1 年12 月20 日部銓二字第0912203265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 條第2 項規定:「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同法施行細則第9 條規定:「(第1 項)依本法給與之年終考績獎金,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1 月之俸給總額為準……。(第2 項)因職務異動致俸給總額減少者,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 條第1 項規定:「各機關人員職務經權責機關依法令核派由現職人員代理連續10 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本部91 年11 月18 日部銓二字第0912179379 號書函釋以:考量代理人員若年度中多次代理主管職務,每次代理期間均符合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 條之規定在10 個工作日以上,以其既有代理之事實,其考績獎金之主管職務加給得以其實際代理主管職務合計月數按比例計算發給。準此,以考績獎金之計算及考績獎金中各種加給之計算,均以任職「月數」為基礎,有關年度中連續代理主管職務10 個工作天者(含星期六、日共12 天),其代理支給加給之給與,倘均合於上述加給給與辦法第1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其考績獎金之主管職務加給得以實際代理主管職務所跨列之任職月數,按比例計算發給。

附註:104 年12 月30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9 條第4 項規定:「在考績年度內經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或兼任職務,並依規定支領代理或兼任職務之加給者,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除次年1 月1 日仍續代理或兼任者,依第1 項規定辦理外,均以實際代理或兼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