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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奉准每日提早1小時下班,該1小時沒有報酬,其考績獎金發給方式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第1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5 年2 月10 日部法二字第0952594206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 條規定:「(第1 項)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1 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二、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第18 條規定:「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自次年1 月起執行……。」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第1 項)依本法給與之年終考績獎金,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1 月之俸給總額為準。……」本部92 年1 月10 日部法二字第0922212368 號書函略以:「……考績獎金性質上係屬獎勵金之一種,尚非屬於公務人員俸給之範疇。」

二、公務人員每日提早1 小時下班,其當月支給之俸給總額,依來函所述,雖業依本部93 年4 月21 日部法一字第0932328352 號書函及相關規定扣除之。惟因考績獎金係依考績獎懲結果而給與,性質上係屬獎勵金之一種,尚無按其每日扣除1 小時之薪俸總額發給或以扣除1 小時後逢公假等補回之薪俸發給之情事。

附註: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9 條規定:「依本法給與之考績獎金,其給與標準如下:一、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1月1 日之俸給總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