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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人員於94年12月30日調任交通事業人員之考績獎金發放相關疑義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5 年7 月24 日部管一字第0952679882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一、甲等:……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2 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同法施行細則第9 條第1 項規定:「依本法給與之年終考績獎金,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1 月之俸給總額為準。……。」

二、某甲任職於交通行政機關,敘薦任第九職等年功俸七級710 俸點,於94年12 月30 日調任交通事業機構,改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並經銓敘審定核敘副業務長五級730 薪點,其94 年年終考績係於原機關辦理,並依法給予2 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在案,嗣經乙機關以上開考績年資報送銓敘機關辦理復審提敘一級為副業務長四級750 薪點,並自95 年1 月1日生效在案。茲以某甲94 年年終考績係於原機關辦理,其考績審定結果係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而來,於94 年12 月30 日轉任不同人事制度後,新機關係非適用公務人員俸給制度,其任用及待遇制度亦與原機關不同,是以,其94 年年終考績獎金應以與受考人同等級同職務在職人員次年1 月1 日之俸給總額,即以薦任第九職等年功俸七級710 俸點為準發給。

附註:96 年10 月30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9 條規定:「(第1 項)依本法給與之考績獎金,其給與標準如下:一、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1 月1 日之俸給總額為準;12 月2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由原任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者,亦同。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日之俸給總額為準。二、12月2 日以後……轉任(調)不適用本法規定之機關,經依本法辦理考績者,其考績獎金依考績結果以在職同等級且支領相同俸給項目者次年1 月1 日之俸給總額為準。……(第5 項)考績獎金除下列各款情形外,由受考人次年1 月1 日之在職機關發給:一、第1 項第1 款但書……第2 款……之情形,由辦理考績機關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