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91年9月18日部法二字第0912181762號書函
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1 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考績,依本法行之。」第3 條規定略以,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1 年,而連續任職已達6 個月者辦理之考績。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以下簡稱考績條例)第1 條第1 項規定:「陸海空軍現役中將以下軍官、士官之考績,依本條例行之。」第2 條規定:「(第1 項)考績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1 至12 月任職期間之成績。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1年,而連續任職已達6 個月者,辦理另予考績。(第2 項)因故未服勤逾6 個月者,不予辦理考績。」是以,公務人員與陸海空軍中將以下軍官、士官之考績,係分別依據考績法、考績條例辦理。軍職人員年度服勤達6 個月並辦理外職停役後,於同一年度內初任公務人員並連續任職達6 個月者,得否依其任職身分(軍職、公務人員)分別辦理另予考績並核發考績獎金,依軍職人員考績相關規定,以其1 至6 月之年資已連續任職6 個月,得辦理另予考績;至其於7 月1 日辦理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倘其公務人員年資,亦符合上開考績法規定,而分別由各該主管機關辦理另予考績者,於法律適用上並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