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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96年6月中因職務異動,致未於次年1月繼續支給海上職務加給者,年終考績獎金發給基準,仍應以其支領海上職務加給之月數,按比例計算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7 年4 月8 日部法二字第0972929204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94 年5 月9 日部法二字第0942500533 號書函略以,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局)94 年5 月2 日局給字第0940011588 號書函意見略以,各機關船舶船(職)員海上職務加給表規定,海上職務加給係依表列人員實際出海工作日數按日計之,並非每月固定支給之加給,因法定計發當日之俸給總額尚非全月實發數額,故本項加給以受考人1 月實際出海日數所支領之總額作為計發基準。公務人員96 年6 月中因職務異動,致未於次年1 月繼續支領海上職務加給,其當年考績獎金應如何計算發給一節;經函准人事局97 年4 月1 日局考字第0970007250 號書函意見略以,審酌行政院81 年2 月21 日台81 人政肆字第00899 號函規定,海上職務加給係按日計之,自同年2 月1 日起,當日在海上工作未達8 小時部分之時數,全年應累積計算,以8 小時折算1 日,所餘不滿8 小時之畸零時數以1 日計,在海上連續工作人員,仍按日計之;本案得以公務人員96 年1 月至6 月實際出海日數所支領海上職務加給之總額,除以其支領海上職務加給之月數(按:自96 年6 月25 日始職務異動,故其當月得以其實際在職日數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即其任職月數為5 又24/30 月),得出平均月支領數額,再按其96 年支領海上職務加給月數比例(6/12)計發,似較符合上開行政院81 年2 月21 日函及考績法施行細則規定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