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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年度中經機關首長衡酌其職責繁重給與比照支給主管職務加給者,其比照支給之主管職務加給部分,得比照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規定,依實際支領月數,按比例計算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99 年11 月23 日部法二字第0993272464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以機關首長衡酌簡任非主管職責繁重程度,比照主管人員核給主管職務加給(現為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是類情形本未涉及簡任非主管職務之異動,考績年度中,倘機關首長本於權責衡酌該等職責繁重比照支給主管職務加給之給與對象妥適性,而作人員調整,尚非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所不許。又是類情形與本部99 年4 月22 日部法二字第0993189573 號書函釋所稱,機關基於業務推動所為「工作指派或人力支援方式調不同單位服務」之情形不同,且此種特殊情形本無須辦理職務異動,以簡任非主管人員考績年度中經機關首長衡酌其職責繁重給與比照支給主管職務加給者,其比照支給之主管職務加給部分,得比照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9 條第2 項規定,依實際支領月數,按比例計算考績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