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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2月25日縣市合併改制,原機關人員99年考績已於改制前核定,改制後職務異動者,100年1月1日考績獎金核發之補充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0 年1 月28 日部銓三字第1003311972 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7 條規定:「(第1 項)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1 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2 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第2 項)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同法施行細則第9 條規定:「(第1 項)依本法給與之考績獎金,其給與標準如下:一、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1 月1 日之俸給總額為準;12 月2 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者,亦同。……(第2 項)因職務異動致俸給總額減少者,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是以,考績獎金原則上均以考績年度受考人次年1 月1 日之俸給總額為核發標準,惟如受考人於考績年度中因職務異動,致其次年1 月1 日之俸給總額少於原職務所支領之俸給總額,依上開考績法施行細則第9 條第2 項規定,其該年度之考績獎金,本俸部分應按其次年1 月1 日所敘之官職等俸級核發;至各種加給部分則以其該年度調任前、後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考績獎金核發之補充規定如下:
       尚未敘至年功俸最高級者,其100 年1 月1 日俸給總額增加者(例如:核敘薦任第七職等股長調升薦任第八職等股長、薦任第七職等技士調升薦任第八職等股長、薦任第七職等工程員調升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副工程司),其考績獎金如何發給:以受考人99 年考績獎金發給1 個月時,係以100 年1月1 日俸給總額核發。
       已敘至年功俸最高級者,其100 年1 月1 日俸給總額減少者(例如:核敘薦任第八職等年功俸六級630 俸點之主任,99 年考績獎金發給2 個月,於99年12 月25 日調任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核敘薦任第九職等年功俸三級630 俸點),其考績獎金如何發給:以受考人任原職務至12 月24 日(考績年資以月計),且原職務有主管加給,依前開規定,則以原職務(薦任第八職等)之俸給總額核發最為有利(按:原職務主管加給×12/12+原職務專業加給×12/12 較原職務主管加給×11/12+原職務專業加給×11/12+新職務專業加給×1/12 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