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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於12月2日以後調任一般行政機關者,其年終考成亦應由原機構以原職務辦理,並由原機構依年終考成晉敘結果發給考成獎金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及第9條
二、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第1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0 年3 月4 日部法二字第1003314119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1 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考績,依本法行之。」第23 條規定:「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考績,均另以法律定之。」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以下簡稱考成條例)第1 條規定:「(第1項)交通事業人員之考成,依本條例行之。(第2 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準此,一般行政機關之公務人員與交通事業機構交通事業人員,係分別依據上開規定辦理年終考績及考成。惟考成條例並未針對12 月2 日以後轉任(調)不適用考成條例規定之機關,經依考成條例辦理年終考成者,其考成獎金應如何核給及由何機關發給有所規範,爰依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 條及第9 條規定之辦理原則,交通事業人員於12 月2 日以後調任一般行政機關者,其年終考成亦應由原機構以原職務辦理,並由原機構依年終考成晉敘結果發給考成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