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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依規定請生理假日數,不論是否逾3日,均應自考績表請假相關日數欄中扣除,且不得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4項及第6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9年12月28日部法二字第1095308508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 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生理假「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係有關其日數之計算,規定女性公務人員未逾3 日之生理假,其請假日數不併入病假日數計算,逾3 日之生理假,其請假日數則併入病假日數計算。惟以生理假與病假仍為不同之假別,是女性公務人員如於考績年度內依規定請生理假,機關於辦理其考績時,仍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 條第4 項、第6 項規定及考績表之填寫說明辦理,無論其所請生理假日數多寡,均應自其考績表請假及曠職欄中「事假」或「病假」日數欄中扣除,且不得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