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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3項第1款所稱「曾受刑事處分」之意涵

發文字號:
銓敘部95年1月13日部法二字第0952586702號令
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 條第3 項第1 款所稱「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之「刑事處分」係指受刑事有罪判決確定,未含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之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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