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 條具體規定考列甲等之條件限制,倘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得考列甲等之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件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僅能認定其當年度具有得考列甲等之資格條件,並非必須予以考列甲等。而受考人如在考績年度內,具有不得考列甲等之各款情事之一者,當年度考績則不得考列甲等,而並無同細則第6 條裁量審酌考列甲等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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