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因公請公傷假、請延長病假或因案受免職、停職處分,全年無工作事實者,各機關不宜考列乙等等次,以落實工作導向之考績制度。
附註:本部102 年11 月25 日部法二字第1023783263 號函略以,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本部95 年2 月3 日部法二字第0952594780 號書函有關延長病假全年無工作事實者,其考績不宜考列乙等等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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