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 條第3 項第1 款規定,公務人員考績年度內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不得考列甲等,所指刑事或懲戒處分,係為不同事由而受之處分,如係同一事由,應以先受之懲戒處分或刑事確定判決之年度為不得考列甲等之唯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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