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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辦理考績作業,以同官等為比較範圍,惟無各官等考列甲等人數分別訂定比例之限制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條及第9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0 年12 月18 日90 法二字第2097393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9 條規定,除機關首長外,各機關公務人員之考績,應以同官等為考績之比較範圍,此係基於機關內人員所擔負之職責程度,因官等不同而有所區別,爰以同官等為考績比較範圍,但是項規定並未規範各官等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應分別訂定比例限制;又考績法第2 條明確揭示,對於公務人員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是以,各機關辦理考績時,應由機關長官衡量機關內所有受考人平時成績表現,並以同官等人員為考績評比對象,確實依考績法等相關法規予以評定適當等次。